丽环函〔2017〕117号-关于通报景宁县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的函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1-09
景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减排办〔2017〕1号)的有关规定,在省环保厅《关于通报丽水市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果的函》(浙环函〔2017〕392号)反馈的初步结果基础上,我局结合市统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宏观数据,对你县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核算,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6年,你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0.54%、1.16%、3.1%和1.9%,对照《丽水市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丽政发〔2016〕44号)所确定的2016年约束性减排目标,四项污染物均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请你县根据核查核算结果,尽快补充完善2016 年总量减排总结,并于 2017 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我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