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丽水市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省环保厅《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环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试行)》(丽环函〔2017〕65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持续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有效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全力为丽水大花园建设保驾护航。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及时制订本行政区的环境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部署对各自行政区涉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二)坚持突出重点。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不断强化环保与公检法的部门联动,查处一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震慑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四)坚持信息公开。对行政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到位,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事业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对象
全市所有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等。
四、工作内容和方式
1.重点排污单位抽查方式和最低抽查比例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为2018年丽水市重点排污单位,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家数。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名单见附件1)
每季度抽查方案必须在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通过双随机软件摇号确定抽查对象、数量以及抽查的执法人员。
2. 一般排污单位的抽查方式和最低抽查比例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实际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市环保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实际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数量(一般排污单位见附件2)。
每季度抽查方案必须在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通过双随机软件摇号确定抽查对象、数量以及抽查的执法人员。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国控企业,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印染、化工、造纸、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六大重污染行业及信访投诉频次较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的企业,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4.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和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环境监察机构同其他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检察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5.全面推开移动执法系统、“双随机”系统的使用,及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确保现场监察工作的规范、合法、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是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抓紧制定推行双随机监管工作年度实施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要求,同时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及时完成 “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建设,并纳入到省编办统一要求的平台,全面使用新平台开展“双随机”执法抽查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查。我局将及时组织人员对各地的“双随机”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未按要求开展“双随机”工作或是进度滞后的地方,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门户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即抽查处理结果,进一步提高部门职责履行的透明度。
附件:1、丽水市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丽水市双随机抽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