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8]10号
当事人:温州市巨丰密封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小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66197815Y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桥亭路78号
2017年12月15日下午,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调查,你公司于2017年10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设备包括2台炼胶机,15台液压成型机,但橡胶密封件生产项目未配套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张,通过对你单位合作意向人李国启和监事刘小淑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在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
三、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橡胶密封件生产项目在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
2017年12月22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字[2017]7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7年12月27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但于2017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要求对处罚金额进行减轻或减免,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认为你单位要求减轻或减免行政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限时改正,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