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8]14号
当事人:蔡建飞(系浙江兴凯涂料有限公司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 公民身份证号:332501198611092417
地址: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龙庆路315号
2017年12月20日,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但有生产的痕迹。但涂料生产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7月初搬入,并于2017年4月开始生产,主要设备包括2台搅拌罐,污水处理设施一套,房租约为14.5万/年,投资总额约为59.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负责人蔡建飞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的项目在环评还未办理的情况下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三、 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的项目在环评还未办理的情况下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况。
2017年12月22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开)罚告字[2017]6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7年12月28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同时根据丽水市电子处罚平台计算结果,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