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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开月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丽环(莲)罚字〔2018〕8号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20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丽环(莲)罚字〔2018〕8号

叶开月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3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12月19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接浙江环保督察交办件,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场目前年存栏生猪230头,出栏200头,自2016年12月从事养殖以来,一直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份,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叶开月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以及生产状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叶开月经营的养殖场自2016年12月从事养殖以来,一直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手续的事实。

4.养殖场业主叶开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22,我局向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2号),你于2018年2月5日向我局口头陈述意见,要求免于或减轻处罚,经我局审议小组审议决定,给予你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备案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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