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8]21号
当事人:浙江豪丰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8081211M
地址: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金亭路38号
2018年3月18日,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丽水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通过镀锌管和外接软管对煤堆场进行喷淋,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喷淋液进行采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丽环监(2018)水字第39 Z号),喷淋液的pH为10.08,化学需氧量为1.16×103mg/L,氨氮为44.6mg/L。喷淋液的指标已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经调查,该喷淋水为你单位的塔顶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6份共17张,通过对你单位司炉工陈伟、办公室主任陈永辉、生产经理王维山、销售经理张云和污水工余增学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利用塔顶水向煤堆场喷淋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镀锌管外接软管出水的采样情况。
四、 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丽环监(2018)水字第39 Z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相关标准。
2018年4月19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4月24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全面排查厂区内污水管线,明晰每条管线的用途,同时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