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书
丽环(开)罚字[2018]20号
当事人:丽水市金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笑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377880076
地址:丽水市水阁业园区平谷三路7号
2018年1月18日下午,开发区环保局接执法局电话,到位于开发区江南路南端尽头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在未硬化荒地上倾倒大量蓝绿色和白色的固体废渣。2018年1月20日上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这些废渣分别采了8个份样(详见现场勘查图)。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丽环监(2018)G字第1号),8个份样的腐蚀性(pH)分别为:2.79、2.44、2.56、6.33、2.95、2.29、2.61、2.55。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3.1的标准,属于普通固体废物。
经调查,该堆废渣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石膏。2018年1月17日,你单位法人配偶陈某某打电话给货车司机郑某某,要求到厂里外运一部分石膏至砖厂,但2018年1月18日上午,郑某某私自在运输过程中将约24.655吨的石膏倾倒于开发区江南路南端尽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共9张,证明对你单位和固体废物倾倒场地的检查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9份共24张,通过对你单位负责人赖笑咪、负责人配偶陈明伟、财务沈雅丽、铲车司机吴沈勇、化验员李艳萍、铲车司机谢春秋、货车司机郑国林和污水工周旭峰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于开发区江南路南端尽头倾倒固体废物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2张,分别证明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污泥进行采样的情况及你单位对江南路尽头的固体废物进行清运的情况。
2018年4月19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开)听告字[2018]0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该堆石膏回收处理,同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