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8〕12号
当事人:丽水市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兆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355372874B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产业区块区块C11地块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1月2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对丽水市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在进行生产,现场工人正在对水膜除尘沉淀池的淤泥进行清理。你公司于2015年8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厂区内建设有1台粉碎机、3台制粒机、烘房1间、切片2台,建有一套水膜除尘设备及布袋除尘器,你公司“年产4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自2015年8月投产以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我局于 2018年1月3日对你公司“年产4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4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夏兆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受处罚对象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3月19日,我局向丽水市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1号)。你公司未在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