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8〕14号
当事人:丽水市浙南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74904657XR
法定代表人:张伟军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水东河村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水东河村边的“水泥砖生产项目”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水泥砖生产项目”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8年建成,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2018年4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泥砖生产项目”基本情况及生产现状;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水泥砖生产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3、张伟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伟军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4、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水泥砖生产项目”的产品类型。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7号)。2018年5月2日,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诉申辩材料称你公司在接受违法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拆违、企业污染问题整改,整体项目面临关闭,企业损失巨大,要求免除处罚。2018年5月8日,经集体审议,不予以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90日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