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8〕19号
当事人:浙江佳源自动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MA2A0NU380
法定代表人:黄和勇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村郎源路1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村郎源路19号的气动元件加工项目,在未取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开始建设并于2018年2月建成。2018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气动元件加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气动元件加工项目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事实;
3、黄和勇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和勇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8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