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浙江佳源自动化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丽环(莲)罚字〔2018〕20号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3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丽环(莲)罚字〔2018〕20

 

当事人:浙江佳源自动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MA2A0NU380

法定代表人:黄和勇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村郎源路19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郎奇村郎源路19号的气动元件加工项目,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2018年3月投入生产2018年5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气动元件加工项目的生产现状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气动元件加工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3、黄和勇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黄和勇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18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8〕9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90日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23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E-mail:greenls@163.net  网站地图
备案号:浙ICP备05000007号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305号   网站标识码:3311000017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89号  传真: 05782098000  电话:12369
技术支持:浙江万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