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区)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负责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镇)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1S0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八、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核或守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时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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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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